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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教授采访录
2007年5月27日中午,律政学校工作人员在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对在我校授课的隋彭生教授进行了采访,隋老师平易近人、不拘小节,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问:隋彭生教授您好,今天想对您就司法考试做一个专访,您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那么,您对司法考试的复习有怎样的建议呢?
隋教授:复习司法考试,最重要的是毅力和学习方法,但是学习氛围也不可忽视。具体方法上,看书和做题应并行。通过看书把握整体内容,通过做题把握相关的知识点。并且,参加一个优秀的辅导班也是非常有效的复习方式,尤其是对基础差的考生。
问:隋教授,您曾谈到过参加辅导班的培训是一个良好的复习方式,那么您觉得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以及研究生而言,是否有必要参加辅导班做专门的培训呢?
隋教授:我个人觉得,本科生阶段、研究生阶段的授课和司法考试授课的层面是不一样的。本科阶段,主要讲授的是基础知识,而对于司法考试涉及的模糊点和障碍点是不讲的。而研究生阶段的授课在专业方面则是一个讨论式的方式,一般是推崇百家争鸣,是不讲结论的,培养的是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所以说,这两种教育与司法考试专门性培训教育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觉得,只要时间和经济条件上允许,考生都应该不同程度上听课。另外,参加司考培训班也是专业知识的再充电,一般而言,司考辅导班的老师都是资深的教授、副教授,所以参加司考辅导班,无异于是对各门法律学科的一次更为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问:隋教授,您在民法方面研究多年,又有着多年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您能结合司考说说在复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么?
隋教授: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针对民法的学习我总结了一些“准格言”,相信会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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